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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76 號
聲 請 人 饒明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官評鑑委員會間法官法事件,聲請法規
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84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6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及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所聲請案件不具有憲法重要性,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1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無理由駁回抗告,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有憲法重要性。
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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