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76號聲請人饒明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官評鑑委員會間法官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8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及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所聲請案件不具有憲法重要性,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無理由駁回抗告,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有憲法重要性。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一致決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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