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79 號
聲 請 人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944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944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