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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80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認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 838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950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矚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及二循序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惟上開之確定終局判決屬認上訴不合法之程序裁定,是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一應併予審酌,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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