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88,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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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88號聲請人葉淑慧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40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四、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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