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89,202305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89 號
聲 請 人 LIM HOCK SENG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1 號刑事
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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