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89,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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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89號聲請人LIM HOCK SENG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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