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4號聲請人鐘文莉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857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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