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146,202306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46 號
聲 請 人 劉彥宏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48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使第一審受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人,就所起訴案件僅有一次經由地方法院上訴審合議庭實質審理之機會,實質上剝奪聲請人之審級救濟,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法律,亦屬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

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1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