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98號聲請人董譯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本件聲請書之內容,並未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情形及聲請判決理由之記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6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