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28,2023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8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違法駁回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 3 條規定提起之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 5 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致聲請人無法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系爭裁定一、二限制聲請人行使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9 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

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