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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憲錯誤解釋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9條等規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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