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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2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1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應宣告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憲,失其效力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主張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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