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326,20230706,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26號聲請人彭鈺龍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8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90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6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