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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32號聲請人張震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核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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