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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5 號
聲 請 人 洪有仁
上列聲請人為賭博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賭博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
又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51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
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90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至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大審法上開規定,予以解釋;
另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 607 次、第 948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判決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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