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40號聲請人黃萬順訴訟代理人吳俁律師歐陽誠鴻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聲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侵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立法意旨而限縮適用,且未完整評價相關事證而為有罪推定,致聲請人未能開啟再審程序救濟,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7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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