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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47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43 號
及同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6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243 號及同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60 號裁定,聲明不服。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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