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35,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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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5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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