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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7 號
聲 請 人 柯芳澤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679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年資結算給付請求權及公保投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別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勞動基準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 5 年消滅時效,而非民法第 125 條之消滅時效,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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