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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5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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