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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60號聲請人李忠志送達代收人詹可芯上列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9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9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系爭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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