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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61號聲請人葉萬坤上列聲請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逾3個月不得舉發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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