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576,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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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76 號
聲 請 人 鍾佳磬
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罪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3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第1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憲法法庭係於 112 年 8 月 9 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狀之 112 年 7月 31 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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