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79號聲請人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閱覽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聲請駁回。理由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非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裁定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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