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58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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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82號聲請人蘇宸慧上列聲請人為告訴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限制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1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110年3月30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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