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584,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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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84 號
聲 請 人 廖文良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等,認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聲字第 123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 年度台聲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侵害其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一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復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有何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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