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586,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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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86 號
聲 請 人 楊大緯
上列聲請人為竊盜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解釋,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43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不允許聲請人就高等法院之裁定再抗告,侵害其受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保障之平等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90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其聲請於 111 年 1 月 22 日經本庭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項之規定。

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之處,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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