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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90 號
聲 請 人 林衢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且與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於裁判憲法審查之情形,除訴訟程序之指揮進行,若涉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者,應受裁判違憲審查外,就各級法院對於法律之解釋或適用是否構成違憲,應視其對於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是否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情形而定,本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關於聲請統一法律見解部分,查聲請人並非主張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
至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確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情形,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綜上,是本件聲請均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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