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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93號聲請人蕭秀森訴訟代理人李佳翰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7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為時(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修正、10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同法第14條(聲請人誤植為第17條)第1項第1類、第7類第1款及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等語。二、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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