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596,202309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96 號
聲 請 人 謝憲愷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下稱系爭規定)作出不當之解釋,限縮再審證物之發現時點,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法律保留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所持主觀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