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598,2023091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98號聲請人陳明雪上列聲請人為告訴瀆職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告訴瀆職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雄檢信張112他4837字第1129057368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3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