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00,202309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0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2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42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