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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01 號
聲 請 人 陳奕宏
廖美燕
上列聲請人為拆除地上物及其聲請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時,未同時通知聲請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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