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02,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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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02 號
聲 請 人 林湧俊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安冬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嚴格限縮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所定「適宜之聯絡」要件,認其須符合「公路」之定義,使個案利益衡量過度傾向主張袋地通行權之人;

另系爭判決於認定原因案件被上訴人之土地為袋地後,亦未選擇對聲請人損害最少之方式調和相鄰關係,此二部分均逾越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該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新竹地院 108 年度竹北簡字第 294 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該案因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依聲請書所載,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對民法第787條第 1 項「適宜之聯絡」所持之見解與過往實務及學說不同,並未具體敘明該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末查,就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審查者,係該裁判在解釋與適用法律上,有無違憲之情事,性質上屬法律審,惟本件聲請,無論係原因案件中主張袋地通行權者之土地,與公路是否有適宜之聯絡,抑或在袋地通行權成立後,何種通行方式係對聲請權人損害最少者,均核屬事實認定之爭議,非憲法法庭所得審理。

四、綜上,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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