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07,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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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07號聲請人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提審法、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09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等,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曾於110年7月20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0月8日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系爭函並非為裁判,是聲請人亦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該次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8月21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次查,系爭函並非為裁判,是聲請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就憲法法庭裁判聲明不服部分:(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核屬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此部分聲請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6款及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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