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08,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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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08號聲請人徐麗真訴訟代理人凃國慶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18號駁回三審上訴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作成系爭裁定,認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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