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15 號
聲 請 人 董原言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 年,入監服刑已逾 12 年。
然因監獄行刑法第 18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累進處遇計算方式有瑕疵,致聲請人處遇分數始終未能達標。
系爭規定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行動自由、婚姻及家庭權、工作及職業自由等,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然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