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16 號
聲 請 人 何旻翰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616 號及第 631 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因未提起再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