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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17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
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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