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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1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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