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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18 號
聲 請 人 林政賢
上列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
第 812 號解釋聲請變更。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 年度重訴字第 16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聲請變更。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 812號解釋聲請變更。
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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