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18,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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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18號聲請人林政賢上列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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