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25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
審裁字第 99 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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