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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25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9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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