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29號聲請人何義林上列聲請人為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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