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30號聲請人游登瑋訴訟代理人呂光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89號刑事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及有證據上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予撤銷糾正,反駁回其上訴,使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淪為泡影,憲法法庭應將該違憲判決撤銷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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