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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33 號
聲 請 人 蘇宸慧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5 號裁定,聲請
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司法院違憲組成之憲法法庭不當援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90條第 1 項等規定,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5 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之任務,係在規避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聲判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之審查,嚴重牴觸憲法第78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 4 項規定,前開裁定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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