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33,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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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33號聲請人蘇宸慧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5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司法院違憲組成之憲法法庭不當援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第2項前段及第90條第1項等規定,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85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之任務,係在規避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之審查,嚴重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前開裁定係屬無效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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