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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36 號
聲 請 人 倪愷廷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8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本件聲請人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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